为了规范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网络生态,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将反馈意见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zhmc
cac.gov.cn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11月10日。
附件:《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使用和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对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的注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
第四条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依规进行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注册、使用、管理。第五条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签订协议,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遵守平台内容生产和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和服务协议。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使用账号时,账号名称信息可与使用者的真实职业身份信息相一致。未成年人注册账号时,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提供未成年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用于真实身份信息核验。第六条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使用账号名称信息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互联网个人用户的账号名称信息应当充分体现个人特征,不得模仿、类似党政军机关、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的名称、标识,或是国家行政区域的地理名称,避免误导公众;互联网机构用户的账号名称信息应当与机构自身的名称、标识等相符合,与机构性质、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类型相匹配。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使用的账号名称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二)假冒、仿冒、捏造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名称、标识的;(三)假冒、仿冒、捏造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或擅自使用新闻、报道、报刊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信息的;(四)假冒、仿冒、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的;(五)故意夹带